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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区保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部;具体行政执法权限共3项,其中其他具体执法权3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类别: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塘沽区保密局
(二)依据:
1.《保密法》第五条
2.《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3项)
(一)保密检查
1.《保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2.《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审批
1.《保密法》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核准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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