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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2、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3、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4、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5、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6、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7、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
1、营业性的印刷企业根据本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送区保密部门审查,报市保密部门核准发证。
2、非营业性的局级党政机关内部的机要印刷厂,根据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由本单位保密组织或区保密部门审查,报市保密部门核准发证。
3、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由市、区两级保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告示有关机关单位。
持证单位应当将《许可证》张挂于明显位置,亮照经营并接受保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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