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区保密废纸回收销毁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天津市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办法(暂行)》,为切实加强保密废纸回收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废纸是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档案和各种内部刊物、报表、票证、业务工作档案等。
  第三条 塘沽区保密局为市二级回收保密废纸网络,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回收的范围
  (一)各种需销毁的保密文件(上级要求清退的文件除外)、资料、图纸、区级以上统一考试试卷等;
  (二)经鉴定已超过保密期限,无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
  (三)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外报和保密笔记本等;
  (四)定点印刷厂生产中产生的属于保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的废纸;
  (五)已过期或作废的各种有价证券、无价证券、票证、禁止流传的书籍、杂志和印刷品等;
  (六)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光盘等物品。
  第五条 回收、销毁的办法
  (一)保密废纸回收一般每年12月份集中回收一次。区保密局提前一个月下发通知,确定回收具体时间。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与区保密局联系。
  (二)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保密废纸的集中回收,为防止保密废纸散、漏,应将保密废纸捆扎或装袋;属于密级文件、资料及密级软盘、光盘的销毁,必须清点、登记造册一式两份,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由区保密局在回收现场验收盖章,统一送交市文件回收销毁中心销毁。
  (三)各单位对混入保密废纸中的造纸危害物品,如橡胶、塑料、玻璃、金属和油蜡纸等,应负责剔除,以免在销毁时发生设备和质量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的保密废纸只限于塘沽区保密局统一回收,禁止其他单位回收销毁保密废纸。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品回收站、个体流动摊贩出售保密废纸。
  第七条 区保密局回收后的保密废纸,原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均不准查阅和取回。如遇特殊情况在销毁前要求查阅或取回的,必须由原单位出具证明,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区保密局领导同意,原单位派两人以上查阅,确需取回文件、资料的,应列出文件目录,出具证明。
  第八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遵守本规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市文件销毁中心回收我区的保密废纸回收款作为"塘沽区保密工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本区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O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