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回收销毁环节的保密管理,杜绝涉密文件资料流失,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天津市涉密载体回收销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胶片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以及录音带、录像带等。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及处理过涉密信息,并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回收销毁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区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必须作销毁处理的密级文件、资料、图纸、档案及各种内部刊物、报表、票证、业务工作档案等都应作为涉密载体回收销毁,禁止流入社会。
涉密文件资料解密后,除需要存档的外,载体应全部销毁。
禁止废旧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流入市场。
第四条 塘沽区保密局为市二级回收网络,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涉密载体回收销毁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回收销毁的范围:
(一)按规定需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图纸、全国统一考试及全市统一考试试卷等;
(二)经鉴定已超过保密期限,无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
(三)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外报和保密笔记本等;
(四)定点印刷、复制单位生产中产生的涉密或属于内部文件、资料的废纸;
(五)已过期或作废的各种有价证券、无价证券、票证,禁止流传的书籍、杂志和印刷品等;
(六)记载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胶片等;
(七)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八)处理过涉密信息,并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
(九)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载体。
第六条 回收、销毁办法:
(一)各单位有需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及时与区保密局联系,送交区保密废纸仓库。如数量较多,运送不便,区保密局可联系市涉密载体回收销毁中心车辆上门进行回收。
(二)为保证回收、销毁环节的安全保密,各单位应将需要销毁的纸介质涉密载体装袋后捆扎密封。需销毁的各类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三)各单位对混入纸质载体中的造纸危害物品,如橡胶、塑料、玻璃、金属和油蜡纸等,应负责事先剔除,以免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
第七条 各单位的涉密载体只限于塘沽区保密局统一回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涉密载体回收销毁活动。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品回收站(店)、个体流动摊贩出售涉密载体。
第八条 区保密局回收后的涉密载体,原单位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准查阅和取回。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原单位出具证明,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区保密局领导同意,原单位派两人以上查阅;确需取回的,应列出目录,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涉密载体回收销毁活动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机关、单位不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将涉密载体向废品回收站(店)、个体流动摊贩出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塘沽区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区委保密委员会印发的《塘沽区保密废纸回收销毁规定(暂行)》(塘党保发〔200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