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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塘沽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塘沽区保密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区委工作职能部门,主管全区的保密工作,由区委办公室管理。
中共塘沽区委保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区委保密委员会是区委保密工作的议事机构,在区委领导和市委保密委员会指导下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的保密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二)区委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三)区委保密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全区的保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区委和市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内保密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区保密工作计划和年度保密工作意见。
(三)指导全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抓好保密干部队伍建设。
(四)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失泄密案件。
(五)组织保密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区保密技术发展工作和电子政务的保密管理,组织、协调空中信号泄密的技术监测检查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保密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工作建议。
(八)向区委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
(九)负责向市委保密委员会和区委报告工作情况。
(十)组织开展对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工作制度
(一)区委保密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委员负责联系和指导协调所在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至两次,就全区保密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遇有需要及时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委员,委员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讨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五)以保密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任签发。
(六)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中共塘沽区委保密办、塘沽区保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塘沽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塘沽区保密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区委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区委保密委员会的领导,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提出改进和加强本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制定全区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依据《保密法》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配套的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 负责协助天津市国家保密局对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国际互联网保密防范措施、携带秘密载体出境、复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对外提供社会调查材料、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防范预案等进行保密审查或审定。
第八条 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严重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对特别重大的或涉及几个部门的重大泄密事件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对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组织指导全区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工作的研究、保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管理保密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对有关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防护措施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全区范围内空中信号保密技术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重点项目和重大活动的保密防范预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局务会制度
第十三条 局务会由局长主持,一般每月最后一周内召开一次,遇有需要及时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内容:
一、按照工作责任分工,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
二、研究确定上报区委办的工作事项
三、研讨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准确、全面,记录本专本专用,注意保管。
第四章 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认真搞好《保密法》及配套法规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保密干部及涉密人员的培训。
第十八条 负责指导区委党校对处级领导干部保密法规的教育。
第五章 宣传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制订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抓好落实,不断增强人们的保密观念。
第二十条 进行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保密工作素质。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保密工作学法、用法理论研究活动,不断提高保密工作的理论水平。
第二十二条 抓好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自觉地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保密局负责指导全区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由所在单位的保密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实施。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委党校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年5月份要利用一周的时间开展《保密法》宣传教育周活动,集中进行宣传教育;重要节假日("五一"、"十一"、
"元旦"、 "春节")之前要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结合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开展专项保密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运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进行教育,大力宣传表彰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定期召开保密工作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
第六章 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保密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八条 保密检查工作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前工作重点制订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保密检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保密法律、法规的执行及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保密宣传教育情况;
三、检查保密组织机构的落实及基本建设情况;
四、检查保密技术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五、检查领导及各级干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保密工作的情况;
六、检查有无泄密事件的发生及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九月份在全区范围开展保密检查
第三十一条 保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高效务实原则。
第七章 保密技术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保密局对本区拥有和使用现代电子通信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单位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三十三条 保密技术检查的任务、时间、安排、记录、录音及设备名称、用途、性能均属保密事项,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人员持天津市行政执法证行使保密技术检查任务。
第三十五条 技术检查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现场。
第三十六条 对有线或无限通信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泄密信号,检查人员应及时对泄密人员、单位、内容、时间、地点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录音,作为查处的依据和证据。
第三十七条 对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以及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技术检查,应详细、准确地纪录被检查设备的型号、用途、涉密程度、工作状态及已有的加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密技术检查中遇有属个人隐私的通话内容,不得继续收听;已知内容,不得扩散和传播。
第三十九条 检查结果应由检查人员逐项登记。检查中发现的泄密案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章
失泄密事件查处制度
第四十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相关责任者;
二、采取及时、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督促责任机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查处出的问题,提出改正、完善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迅速及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保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内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行政区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尽快向上级机关报告,并立即进行查处工作。与检察、安全、公安、监察、纪检查处泄密事件的协调配合工作,应按国保(1989)37号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泄密查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泄密查处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者已经做出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或单位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九章
保密技术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保密技术设备是指保密工作部门专门用于保密技术检查的各种仪器极其配套设备。
第四十九条 保密技术设备定为秘密级,按密级设备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设备按照购置时间、型号、规格、名称、来源等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设备的操作、使用,严格限于执行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设备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非保密工作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更不能外借于非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十三条 使用和保管人员应爱护设备,做到科学使用、精心保管、定期维护,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
第五十四条 采取特别安全保护措施,防丢失、防被盗。
第十章
文件收发、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收发、印章和档案管理既要方便工作,又要严格执行手续,谨防失密泄密。
第五十五条 文件管理
一、保密局所接来文,统一由专人负责拆阅并进行严格的登记,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拆阅、留存文件。
二、及时处理各类文件,当天文件,当天拆封,并呈送领导审批。
三、自产文件,以保密委名义行文文件由保密委主任签发;以保密办名义行文的文件由保密办主任(保密局局长)签发。
四、对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复制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外单位借阅文件,要严格执行借阅手续,机密级以上文件非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五十六条 印章管理
一、 印章统一由专人管理,其他人一律不得保管和使用
印章。
二、印章平时应存放于专用柜中,随用随取,用毕放回。
三、经领导批准,不准携带印章外出,必须携带时应由两人共同负责。
四、启用保密委员会印章,需填写公章启用单,并由保密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日常工作使用保密印章,须经领导审核。任何人不得私盖印章。
第五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对属于存档范围的资料、文件,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二、每年初应及时对上年归档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并归档立卷,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档案馆集中管理。
第十一章
微机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部门的微机仅限于本部门人员使用,禁止无关人员使用。
第五十九条 微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随意关闭和启动机器,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程序、文件。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外来软盘、光盘,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查毒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一条 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妥善保管备份盘,以防损坏或泄密。
第六十二条 定期对微机进行擦拭、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十三条 确保涉密微机专机专用,禁止涉密微机与外网连接。
第六十四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二章
学习制度
第六十五条 政治学习
一、学习安排:每月按照党小组的学习安排。
二、学习内容:主要按照党支部的学习计划,在统一的学习计划外,还将结合实际适时增加机动性内容。
三、学习形式:以党小组为单位,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六条 业务学习
一、学习安排:按照本局制定的学习计划。
二、学习内容:主要结合本局的业务工作的规定、要求和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安排。
三、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
第六十七条 学习要求
一、学习时要求态度认真,做好笔记,以提高学习效果。
二、平时工作之余,积极倡导学习的风气,学政治、学业务、学理论、学技能,在局内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每年每人完成一篇2000字左右的学习心得。
四、政治、业务学习情况作为本局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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