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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国家某部委的副司级干部,敬业干练,能力很强。她的丈夫王某过去在国家某部委杂志社做副编审,三年前辞职后到某国驻京代表处任项目经理。就是这样两个人,却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人生歧途。
2000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而王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秘密文件,全部来自于他的妻子李某。王某曾交待说:"我到某外企公司后,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负责公司内所有涉及中文编辑业务的终审核对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我过去的社交关系网尽量收集对公司有用的经济信息;三是做好公司各种资料的整理与管理工作。由于我忙于编纂公司的法规,无暇顾及后两项分派给我的任务,因而遭致老板的强烈不满,威胁说如果不尽快收集到经济信息,就不考虑与我签订正式合同。我压力很大,所以决定寻找时机摆脱窘境。王某知道过去李某经常带文件回家,并且凡是李某可以看的文件他都能看,凡是李某知道的信息他也都可以知道。夫妻二人如此"信息共享"多年了,他知道只要自己需要有关信息,他的妻子一定不会拒绝。不出王某所料,很快李某就将机关的文件带回了家。王某像往常一样随意翻阅,并将文件带到了他所在的外企公司。王某怕被人查出来,就特别将每份原件的首页复印后,用修改液将印有某部委的有关字样涂掉,重新复印一张,并将原首页的复印纸都撕碎后扔到垃圾桶中。最后将经过处理的十份文件的复印件交给了老板,立刻受到了老板的赞扬与肯定,并明确表示今后仍要用此方法替公司获得有用的经济信息。明知复印红头文件是不正当的,却掩耳盗铃般将红头文件用修改液进行处理,且一次就复印文件达十份之多,这哪里像一个曾受党教育多年的人,连普通老百姓应有的国家意识都没有了。
正像王某自己说的,进入外企后,由昔日努力为国家做贡献,变成今天替资本家打工卖命。按照老板的指示,他开始点着名地要李某帮他找文件,而李某为了自己丈夫的前途,为了让丈夫的薪水再攀新高,她尽心尽力,有求必应。李某曾交待说:"王进入外资公司后,我一直没有意识到他的身份已变,还像他在某部委我们共同进行政策研究一样,信息共享。每当我将文件拿回家去看,王就提出有几份要拿去看看。"不排除有因工作需要,带文件回家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王要什么,李就想方设法帮他找来,甚至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文件,她也跑到档案室借出复印后给王。一次两次无数次,李随意将文件带回家,而王某转手就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了外企公司,有的竟传真至境外。
案发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王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机密级文件复印件六份,秘密级文件复印件二份。李某曾反思说:"自己作为一个工作这么多年的干部,领导对自己十分信任,而我却辜负组织对我的期望,将国家大量极其重要的信息和文件泄露出去,触犯了国家法律。我长期以来,放松了对自己思想意识和世界观的改造,法制观念淡薄,保密意识差。每当王找我要文件的时候,不加思索地就给他,以至造成今天不可挽回的后果。"
讲金钱不讲政治,讲享受不讲奉献,讲关系不讲敌情,忽视世界观的改造,被金钱和物质所迷惑,这正是席世国等人走向犯罪的根本原因。面对利诱,他们不是完全没有掂量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文件的严重后果,但是,熏心的利欲最终还是驱使他紧紧咬上情报机构放下的钓饵。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保密与窃密斗争永远不会停止,相反,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这种斗争在某种程度上势必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对重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变得更加重要。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纪律、法规,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秘密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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