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网络泄密---
           计算机网上泄密案

  利用网络传递信息方便快捷,但利用互联网传递涉密信息,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方便了境外的间谍机构。用涉密计算机上网浏览、传递涉密或不涉密信息都是十分危险的。别有用心的人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涉密信息,还可以通过操作系统的漏洞侵入涉密计算机硬盘。也许当一些人津津有味地上网浏览时,间谍也正在津津有味地下载着我们的国家秘密。

  2002年3月,某市某区教委为传达文件需要,竟将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贴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区教育信息网上。经鉴定,其中共3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2002年2月,华北某学院教师刘某将涉密科研项目申请书(秘密级)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形式传递,造成泄密。6月,该学院另一教师将7项涉密科研成果(秘密级)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递,造成泄密。还是6月,该学院教师王某将两篇涉密文章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形式传递,造成泄密。案发后,学院给予三起泄密事件的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2002年9月,某部委研究室工作人员张某违反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擅自在载有机密级文件的计算机上安装上网设施,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致使计算机中有关统战工作的机密级文件被窃取,最后竟出现在某国的网站上,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2003年国家保密局通过网络检查,查获了多起在互联网上发布秘密文件的泄密案件;这些文件大多是我们"自己人"贴上去的。有时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方便将密级文件盖住密级和文件头后在内网传递,传来传去便传到了互联网上;而有时涉密文件是因在内网中没有标密,无知人员将其与非密文件统统放到外网上,导致文件泄密。同时这些泄密人员所在单位对计算机保密防范工作缺少应有的重视,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不对本单位重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教育,也是发生这些泄密事件的原因之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