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试题泄密---
          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泄密案

  2002年4月的一天,湖南省某市正在进行着博士研究生的考试。可是开考不久,没有预料到的事情发生了,一位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神色慌张,从衣袋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纸条照着填写。监考老师们断定这位考生在作弊,立刻没收了他的试卷和纸条,取消了他的考试资格。然而事隔不久,在其他考场也相继发现有考生作弊。考试结束后,在某市的几个考场,当场发现的作弊考生达6人。这突如其来的多人作弊事件是从未发生过的,他们将没收的纸条进行仔细对照,惊惊讶地发现这些都是手抄答案,并且每份答案都完全相同。

  省教委的领导得知情况后非常重视此事,立即派法纪处的同志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答案是试卷泄露以后由其他人解答的,教委领导顿时感到问题的严重性。试卷是由理工大学研究生部招考办公室统一保管的,通过进一步调查,他们得知部分考生的答案是从某市个体户手里买来的。一起严重的试卷泄密事件立即反映到省、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各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公安部门派出得力干警迅速侦破泄密案,另一方面,指示教育部门做好对作弊考生的清理工作,对异常试卷做好记录,查清泄密面,各项与试卷泄密案件有关的调查工作随即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这突如其来的试卷泄密的消息不胫而走,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省保密局接到试卷泄密的报告后,立即派专人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查处意见和办法,随后市保密局也深入到教育部门协助调查此案。市公安局派出的侦破人员经过几天侦察,很快查清了试卷泄密的原由。

  2002年4月某单位职工家属李某到个体户张某家时,张某向李某夸口说自己能搞到博士研究生全国统一招考的试卷。李某就提出让张某搞一份英语试卷,张某马上答应下来。张某想到了与自己有几面之交的、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当主任的王某,于是就找到王某说明来意。王某对张某说:考试试卷是由专人严密管理,要想看一看都非常困难,拿一份出来,更是难上加难;万一试题泄密后被查出来,是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自己的前途,王某婉言谢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并不死心,死皮赖脸地缠着王某,并许诺:若弄到一份博士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英语试卷将以重金酬谢,并保证只给一人看。王某在利益面前,完全丧失了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原则,答应了张某的无理要求。

  试卷由研究生招考办公室统一保管,王某利用工作上的方便,在考试前一天上午10点左右,擅自到考试中心印卷现场,以"分管招生考试领导审核试卷"的名义,从研究生部招考办公室试卷监印工作人员手中拿走一份完整的博士研究生全国统一招考英语试卷。王某回到家里,立即电话通知张某试卷己到手中,张某放下电话急忙赶到王某家中,取走了这份试卷。当天下午1点左右,李某得知消息后,专程赶到张某家拿走试卷。李某回到家里,将试卷交给了儿子:王健。王健把试卷复印了两套后,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伟东和伟杰三人。伟东和伟杰又以不等的价格将试卷多次转手,就这样这套考卷经过多次复印,泄露范围越来越大。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事项。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秘密级事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