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秘密载体销毁泄密---
擅自销毁涉密地图案
2001年9月1日,东北某市保密局干部邢军在古玩市场发现一旧书摊中有几叠地图,图的右上角边缘处标有"机密"二字,图的四周几乎都有标注和说明,出版时间为六七十年代,并且图的右下角处附有保密说明,经过辨认发现这是一批涉密地图。
经市测绘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此图是发给驻N市某中直测绘单位的,且未解密,这就表明这是一起重大的泄密事件。
经过调查查明,2001年11月4日,驻N市某测绘单位气象室图库搞维修,负责人陈某未经请示、登记、审批,擅自带领手下3人将2吨多的涉密地图运到造纸厂销毁。由于地图材质特殊,打成纸浆有困难,厂长韩某表示拒收,陈便与韩协商,最后,韩愿意付500元钱将已卸下车的一吨半地图留下,陈同意后,拿钱带领3人开车离去。2002年1月11日,韩某将存放在库内两个多月的全部涉密地图以及少量的废书夹及纸壳共计1520公斤,以每公斤0.75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废金属购销站。2002年3月至8月间,购销站先后多次将涉密地图以每市斤1元的价格分别卖给田某等3名以卖旧书为业的商贩200多公斤。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塘沽区保密废纸回收销毁规定(暂行)》第六条规定:各单位的保密废纸(包括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档案和各种内部刊物、报表、票证、业务工作档案)只限于塘沽区保密局统一回收,禁止其他单位回收销毁保密废纸。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品回收站、个体流动摊贩出售保密废纸。
第八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遵守本规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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