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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是我国钽丝生产技术龙头企业,其产品在国内外占有较大市场。该厂拥有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尤其是钽丝生产技术更是国内仅有。钽丝常用于高科技产品中,其价格比黄金还贵。
2001年2月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向石嘴山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厂钽丝生产技术被人窃取。石嘴山市公安局经多方侦察终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擒获。犯罪嫌疑人宋中喜在湖南株洲超宇实业公司担任业务员时认识了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驻湖南的销售员马某。当宋中喜得知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钽丝生产技术国内领先时,便与马某商量希望能得到该技术资料,马某向宋中喜引见了冶炼厂的丛军。宋中喜和丛军很快成为酒肉朋友,当宋中喜了解到丛军因赌博债台高筑,急需用钱时,便向丛军提出搞到钽丝生产技术资料的想法,并称价钱好说。双方一拍即合,并约定由丛军从冶炼厂窃取钽丝生产技术,宋中喜负责找买家。
宋中喜与丛军达成口头协议后,便匆匆赶赴湖南株洲,开始寻找买家。他以湖南株洲超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于1999年7月16日与湖南株洲一家合金厂的钽铌研究所签订了一份《钽丝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技术信息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超宇实业有限公司"向钽铌研究所介绍拉丝机、拉丝摸具(金刚石模、合金模)配套工艺及装备,前者为后者提供钽丝润滑油并承担润滑油的质量监督。前者为后者提供从直径2.5毫米到成品钽丝生产所需基本工艺技术条件,并派专业人员到后者厂方指导生产,直至连续拉制出合格钽丝为止。后者为此付给前者技术信息费总计16万元。
合同签订后,丛军和宋中喜便放心干起了窃取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钽丝生产技术资料的勾当。据了解,从1999年5月到2001年3月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宋中喜先后5次来到宁夏,与丛军共同商议窃取钽丝生产技术秘密的"大计"。丛军很快从本厂窃取了生产钽丝的专用拉丝油500毫升,连同生产钽丝的专用拉丝机厂家地址一起交给了宋中喜,宋中喜给了丛军一部手机和2000元现金。其后,宋中喜将丛军给的拉丝油拿到上海进行化验,掌握了拉丝油的化学成分。并与同宁夏有色金属厂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拉丝机委托生产厂家联系订购钽丝机。其中有两次,宋中喜还将钽铌研究所的技术人员带到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让丛军悄悄领进了生产车间,实地观摩了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的钽丝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此外,丛军还将他所能得到的技术资料带出厂,交给宋中喜到湖南株洲去"转让"。有一次,丛军甚至还窃得两根成品钽丝让宋去倒卖,宋中喜付给丛军辛苦费1万多元。
对每公斤高达5000元的废钽丝,丛军也不放过。他采用零星偷窃的方法,共计窃得废钽丝46.32公斤,以近7万元的价格卖与宋中喜,宋中喜则转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技术人员的实地窥探、钽丝生产技术资料的获得,再加上成品钽丝的帮助,湖南那家钽铌研究所迅速生产出与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质量相近的钽丝。
丛军、宋中喜侵犯商业秘密案虽然一审宣判了,但涉及本案的其他人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有关非法获利的单位还在继续侵犯着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的商业秘密。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表示,他们将保留依法追诉和要求其停止侵害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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