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谈保密并不是不要交流,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一定的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对外交流的。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为四个条件:
(1)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
(2)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
(3)事先呈报有相应权限的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4)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需要做哪些工作?
一是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是指对已确定对外提供的文件、资料,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对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进行保密审查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环节。保密审查主要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所提供资料中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哪一密级;
二是对涉密内容进行处理。对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果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但该涉密内容又与合作项目无关,就需对其中的涉密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使其减弱或失去保密价值,成为非密资料后再提供;
三是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进行审批。我国《保密法》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